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廢止種畜禽生產經營
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
粵農農規〔2026〕3號
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,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,各縣(市、區)農業農村局:
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決定廢止《關于印發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〉的通知》(粵農農規〔2019〕10號)。我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,按照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(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1號)、《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》(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2號)、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查規范》(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64號)、《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》(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27號)和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公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的通知》(粵農農規〔2026〕2號)規定執行。
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
廣東省農業農村廳
2026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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